檔案利用

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檔案利用須知

一、自然人憑身份證原件,其代理人憑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相關身份證明利用。

二、法人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人委托書(介紹信)、受托人相關身份證明利用。

三、破產管理人憑人民法院裁定書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人委托書(介紹信)、受托人相關身份證明利用。

四、委托書(介紹信)為仲裁案件結案后的仲裁檔案利用相關法律文書。

五、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憑單位介紹信、調卷函等及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利用。

六、非法院工作人員持各級人民法院調查令,根據重慶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不能查閱利用,由相關法院工作人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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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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