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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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須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為便于你正確行使仲裁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特向你告知如下相關事宜:

1、收到受理通知書或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填寫《仲裁庭組成和仲裁員選(指)定書》提交本會,選擇仲裁庭組成方式并選擇仲裁員。

2、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適用簡易程序。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舉證,并將證據一式 5 份(普通程序)/3份(簡易程序)交本會,當事人超過一人的,按增加的人數相應增加。

逾期提交,又未申請延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提交的證據材料應進行分類編目,寫明證據名稱、證明目的、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提交時間,并簽名或者蓋章。

4、收到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一式5 份(普通程序)/3份(簡易程序),當事人超過一人的,按增加的人數相應增加。未提交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5、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反駁仲裁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自行和解。

6、可以申請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

7、可以選擇審理方式和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動,在庭審中進行質證;申請仲裁員回避;申請鑒定。

8、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或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9、請遵守仲裁開庭秩序,對案件情況作真實陳述,不得偽造證據。

10、不準與本案仲裁員和仲裁工作人員私下接觸,更不準向本案仲裁員和仲裁庭秘書請客送禮和給予其他好處。

11、雙方當事人自收到本須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共同申請到本會見證仲裁員的指定,逾期不申請的,視為雙方放棄見證。見證仲裁員指定申請書中應當載明見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聯系電話及郵箱等。

本會組庭時將按見證申請書載明信息,以電話和郵件方式通知雙方見證人。雙方見證人應當按本會通知準時到本會見證,若一方當事人不準時到場,視為放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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