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服務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建設,充分發揮仲裁化解商事糾紛的獨特優勢,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重慶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為自貿區內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爭議提供咨詢、立案、開庭審理等仲裁服務。
為當事人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案件提供管理服務。
第三條 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本會或者本中心仲裁,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工商注冊地址在自貿區內的仲裁案件,由本中心辦理,按以下情形確定規則適用:
(一)國內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爭議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二)國內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之間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產生的糾紛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
(三)國際或者涉外商事爭議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商事爭議,適用《中國重慶兩江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
(四)當事人約定由本會仲裁,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或者當事人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由本會行使協助管理職責的,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程序指引》;
(五)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指引由本會解釋。
第五條 指引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
重慶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
第一條 為便于境內外當事人選擇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貿法會仲裁規則》),重慶仲裁委員會(下稱本會)根據《貿法會仲裁規則》《中國重慶兩江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仲裁案件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指引:
(一)當事人約定由本會仲裁,適用《貿法會仲裁規則》的;
(二)當事人約定適用《貿法會仲裁規則》仲裁,由本會行使指定仲裁員等協助管理職責的。
第三條 當事人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地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決定。
第四條 本會就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指定仲裁員;
(二)就仲裁員回避作出決定;
(三)仲裁案件財務管理;
(四)《貿法會仲裁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經當事人或仲裁庭請求,本會可以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仲裁庭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互相之間的通訊;
(二)協助轉遞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等申請;
(三)提供庭審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開庭室、提供錄音錄像設施、安排翻譯、制作庭審筆錄;
(四)推薦調解機構或者談判促進機構以促進當事人和解。
第五條 申請人應向本會提交符合《貿法會仲裁規則》相關規定的書面仲裁申請,并繳付立案費。
第六條 當事人未就仲裁庭組成人選達成一致意見的,或當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庭組成人選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且當事人未能就更換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根據《貿法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履行指定仲裁員職能。
申請本會指定仲裁員的一方應當向本會預繳指定仲裁員的費用。
第七條 《貿法會仲裁規則》第13條第4款規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應向本會提交仲裁員回避書面申請,說明具體理由,并向本會預繳作出仲裁員回避決定的費用。
本會可以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轉交其他當事人和仲裁庭所有人員,其他當事人和仲裁庭成員可以對回避申請提出書面意見。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在3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八條 根據《貿法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本會收取和管理的仲裁費用包括:
(一)立案費用及相關管理費用;
(二)仲裁員報酬及仲裁庭的各項必要開支。
申請仲裁時,當事人應向本會繳付立案費,并預繳相關管理費用。
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應按照其與仲裁員的約定或仲裁庭的指示向本會預繳仲裁員報酬及仲裁庭的必要開支。
在仲裁過程中,若一方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預繳相關費用,本會應通知其他當事人,以便由其他當事人代繳。若仍未繳付,本會可建議仲裁庭以其認為合適的形式繼續程序、中止或終止程序。
本指引所附《仲裁費用規定》構成本指引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仲裁員的報酬由當事人與仲裁員協商確定,并按照《貿法會仲裁規則》第41條的規定提交給本會管理。
第十條 仲裁庭應向當事人列明仲裁庭的各項必要開支明細,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餐飲費用等,并附上相應的憑證或說明。
第十一條 本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對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錯誤、疏忽及所作出的裁決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指引所稱《貿法會仲裁規則》系指2013年版《貿法會仲裁規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適用《貿法會仲裁規則》1976年版或2010年版的,本指引中涉及2013年版的相應條款將為此目的自動調整為1976年版或2010年版的相應條款;1976年版或2010年版沒有相應條款規定的,仍以2013年版為準。
第十三條 指引由本會解釋。
第十四條 指引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
重慶仲裁委員會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收費標準
一、立案費
立案費為人民幣5,000元,該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不予退還。
二、相關管理費用
相關管理費用涵蓋本《指引》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管理所產生的費用:
(一)指定仲裁員(幣種:人民幣)
指定1名仲裁員指定2名仲裁員指定3名仲裁員
當事人預繳費用10,000元15,000元18,000元
(二)仲裁員回避決定
每一份關于仲裁員回避的決定收費人民幣20,000元。
(三)仲裁案件財務管理
本會以所代為管理的案件費用總額的0.1%收取財務管理費用。不足人民幣1,000元的,以人民幣1,000元的標準收取。財務管理收費不應超過人民幣100,000元
(四)本會提供的本《指引》第四條第(二)款項下的服務
本會提供的本《指引》第四條第(二)款項下的服務,或依據當事人、仲裁庭請求的其他協助案件管理服務所產生的費用,以實際開支為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