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規則
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2024年版)
發布時間:2023-12-20 13:56
  |  
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

第一條  為了公正、高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金融爭議,結合重慶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金融爭議,是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涉金融機構的有關爭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票據、信用證、擔保、獨立保函、保險、保理、融資租賃合同、典當、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與追償等涉金融機構糾紛。

第三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員選(指)定書等仲裁文書送達申請人,并將參加仲裁通知書、申請書副本連同其他仲裁文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四條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五條  仲裁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適用簡易程序。

仲裁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逾期未選定或者未委托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完成舉證,逾期舉證的,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第八條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會應當在首次開庭2日前將開庭時間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約定書面審理并經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合理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九條  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仲裁庭報經本會批準。

保全、回避、鑒定、中止、重新組庭、管轄異議、雙方共同申請延期、協商和解、送達、專家咨詢等情形所需要的時間不包含在審理期限內。

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仲裁庭應當自協議提交之日起3日內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對能夠即時履行完畢且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將調解協議記入庭審筆錄后案件終結。

第十條  仲裁文書和其他案件材料,本會可以直接送達或者以郵寄、專遞、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以及當事人約定的送達方式或者本會以及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書面約定或者書面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本會送達至該地址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未書面約定送達地址的,本會郵寄、專遞送達至受送達人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受送達人的營業地、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載明地址、戶籍地址即視為送達。

本會通過郵寄、專遞等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日或者退回日為送達日。

本會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電子送達的,本會對應系統顯示的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發送成功日期為送達日,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本會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因當事人隱瞞、提供不準確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者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變更未通知本會的,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由該當事人承擔。

第十一條  本規則規定的期間以工作日計算。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就是否適用本規則有爭議的,由本會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

本規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適用受理時施行的規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且本會同意的,可以適用本規則。


×
我是仲裁員
我是當事人
我是律師
智慧仲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