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規則
重慶仲裁委員會互聯網金融仲裁規則(2024年版)
發布時間:2023-12-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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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章  送       達

第四章  證       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仲裁程序,公正、高效、專業地化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互聯網金融糾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當事人約定通過重慶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互聯網仲裁(或網絡仲裁、網上仲裁、線上仲裁等)的互聯網金融糾紛適用本規則。

當事人對適用本規則有爭議的,由本會決定。

第三條  互聯網金融仲裁是指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對互聯網金融糾紛進行的仲裁。

本會建立互聯網仲裁平臺,專門審理互聯網仲裁案件。

第四條  本會受理的互聯網金融糾紛系合同簽訂、履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包括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擔保、獨立保函等涉金融機構糾紛。

第五條  互聯網仲裁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當事人在紙質或者電子合同中達成的仲裁條款;

(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后)達成的紙質或者電子仲裁協議;

(三)當事人通過同意網絡服務協議方式形成的電子仲裁合意。

當事人訂立互聯網仲裁協議的,視為其具備按照本規則進行互聯網仲裁所必須的設備條件及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發電子郵件、使用移動通訊工具、進行在線開庭等),并放棄因前述原因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六條  當事人的申請、答辯及證據等材料應當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可以調閱且可以由本會向對方當事人發送。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七條  當事人使用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參與仲裁活動的,應當通過手機驗證碼識別、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并取得登錄平臺的專用賬號。

當事人使用專用賬號登錄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其自身行為。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按照《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實施細則》的規定預交仲裁費。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并預交仲裁費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本會予以受理。

本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將受理通知書、本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員選(指)定通知和權利義務告知書等送達申請人;將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本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員選(指)定通知、證據材料及權利義務告知書等送達被申請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本會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參加仲裁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交答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證據。

本會應當及時將被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于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內向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質證意見。

被申請人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答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證據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反請求的提出、受理、送達、答辯等程序,適用本規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參加仲裁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本會授權仲裁庭決定。

第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審理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逾期未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按照規定從《互聯網金融仲裁員推薦名冊》中指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自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并說明理由。是否同意,由本會主任決定。

本會主任同意仲裁員回避的,且回避的仲裁員是當事人共同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回避決定之日起2日內重新選定,逾期未選定由本會主任指定;回避的仲裁員是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重新指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書面審理的,仲裁庭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審理后作出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向當事人書面提問,當事人應當在3日內提交說明。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庭根據已有證據依法裁決。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未約定書面審理的,仲裁庭應當采取在線庭審方式開庭審理。本會應當在開庭2日前將開庭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經本會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在線庭審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本會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在線庭審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在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通過同步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庭審情況,當事人及代理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記錄經仲裁庭及當事人、代理人在線確認后,保存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

第十八條  互聯網仲裁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將案件轉為線下審理并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

(一)仲裁庭認為有必要并經本會同意的;

(二)經當事人申請并經本會同意的。 

轉為線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按照線下仲裁費收費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仲裁費,逾期未交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5日內作出裁決。但回避、重新組庭、仲裁協議效力異議、雙方共同申請延期、協商和解等情形所需要的時間不包含在審理期限內。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仲裁庭應當提出申請,是否同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由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二十二條  調解書、裁決書由仲裁員電子簽名,并由本會電子簽章。

當事人可以使用專用賬號登錄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下載、打印結案文書、送達證明等仲裁文書。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金融仲裁案件的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并轉換為電子檔案歸檔。

第三章 送  達 

第二十四條  本會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電子送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QQ等即時收悉的送達方式。

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顯示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因當事人原因導致本會通過互聯網仲裁平臺按其提供的地址發送不成功的,以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顯示的發送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五條   仲裁文書及其他案件材料可以按照下列任一地址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上確認留存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電子送達地址;

(二)受送達人未在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上確認留存電子送達地址的,送達至受送達人在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電子送達地址;

(三)受送達人未按照前兩項確認或約定電子送達地址的,送達至本會已知的受送達人在移動或網絡服務商實名認證的電子地址;

(四)其他能夠證明為受送達人所有的電子地址。

第四章 證  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規定的證據系指電子證據,即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存儲的、記錄整個交易過程的原始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存在的能夠證明未經篡改的電子數據。

當事人應當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證據。

對書證、物證等證據,當事人應當進行電子化處理后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

第二十七條  以下任一方式保障的電子數據,視為滿足證據原件的形式要求:

(一)電子數據生成時通過依法設立的電子取證認證服務平臺進行了認證;

(二)電子數據生成時即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三)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化和防篡改技術手段進行了認證;

(四)其他能夠保證自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篡改的電子數據。但在電子數據上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審查電子數據生成、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生成、存儲或者傳輸電子數據方法的可靠性、軟硬件環境的安全性及運行狀態的穩定性;

(二)電子數據生成主體和時間的明確性;

(三)電子數據存儲、保管方式的妥當性;

(四)電子數據提取固化方式的可靠性;

(五)電子數據內容的完整性;

(六)電子數據的可驗證性。

仲裁庭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參照司法解釋,結合網絡交易習慣,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電子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規定的期間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重慶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適用受理時施行的規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且本會同意的,可以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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