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書面仲裁協議表現形式的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
(1)仲裁條款--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以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出現;
(2)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時或發生之后訂立的獨立于合同的一種書面協議;
(3)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關系而在相互往來的信函、電 傳、電報、傳真和其他書面材料中所包含的仲裁協議;上述這三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渝ICP備1701349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