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前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請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但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保全的,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