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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在線庭審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2022-04-2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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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

為公正、高效、有序地推進仲裁程序,維護在線庭審秩序,重慶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 在線庭審是指借助信息網絡、音頻視頻傳輸技術、多媒體存儲與展示等互聯網技術,仲裁員、辦案秘書與案件當事人、仲裁代理人等分別在仲裁機構或其他場所,同步完成開庭、舉證質證、調查、辯論、調解等仲裁程序。對符合本會在線庭審適用情形的案件通過本會在線庭審平臺進行線上開庭。

在線庭審平臺(以下簡稱庭審平臺)是指對本會建立的、專門審理符合在線庭審案件的平臺。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進行在線庭審的障礙或不適于在線庭審的情形,仲裁庭可以決定采取在線庭審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

(一)各方當事人均書面申請進行在線庭審;

(二)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進行在線庭審,其他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

(三)仲裁庭認為適用在線庭審,且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異議。

第三條 當事人通過申請或無異議以在線庭審方式推進仲裁程序,視為其具備按照本規范進行庭審所必須的設備條件及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發電子郵件、使用移動通訊工具、在線庭審等),并放棄因上述原因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四條 仲裁庭決定在線庭審的,應當及時將開庭通知書、組庭通知書、本規范、操作指引等送達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庭審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庭審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第六條 當事人使用庭審平臺參加在線庭審的,應當通過本會指定網址及庭審碼進入庭審平臺,當事人進入庭審后所作出的行為,視為其自身行為。

第七條 當事人應于庭審前3日通過仲裁秘書向仲裁庭書面提交出庭人員名單、公民身份證號碼、經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如有仲裁代理人出庭,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文件。

仲裁秘書擔任在線庭審主持人,開庭前可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系統生物特征識別等在線方式核驗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

庭審參與人包括案件當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

第八條 仲裁秘書應當組織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在庭審前30分鐘內登錄庭審平臺進行庭前測試,并確保庭審時網絡穩定、暢通,視頻畫面清晰,音頻傳輸順暢。

第九條 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參加在線庭審,應當儀表整潔、規范,文明著裝。

當事人應當選擇保密性強、環境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的場所參加在線庭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網吧、商場、廣場等公開場合,影響庭審音視頻效果或有損庭審保密性及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在線庭審;

(二)駕駛交通工具時參加在線庭審;

(三)在醉酒等精神狀態異常情況下參加在線庭審。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在庭審活動中,應當確保頭面部完全顯示在視頻畫面的合理區域,遵守庭審紀律,尊重庭審禮儀,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錄音錄像;

(二)隨意關閉攝像頭;

(三)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傳播庭審活動;

(四)非庭審參與人或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旁聽庭審的人員在庭審現場旁聽、討論和提供庭審建議;

(五)撥打或接聽電話;

(六)其他妨害庭審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應根據仲裁庭的安排按順序進行發言。一方當事人對其他方當事人的發言存在異議時,應自行記錄,待其發言完畢后征得仲裁庭同意再提出異議。任何庭審參與人未經仲裁庭允許不應隨意發言或打斷他人發言,存在該等情形經仲裁庭勸告無效的,仲裁庭有權將其禁言,并決定禁言時長。

第十二條 在線庭審過程中,如出現某一方庭審參與人掉線等無法參與在線庭審的情形,仲裁庭應中止庭審,并等到掉線方重新連線。

掉線方應及時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信方式與仲裁秘書聯系協調重新連線事宜。如經合理等待,當事人對于掉線等情形沒有合理說明,也未能重新連線的,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重新開庭審理。

第十三條 在線庭審應嚴格保密。未經當事人授權或仲裁庭準許的非案件當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得參加線上庭審。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專家出席庭審,應至少于在線庭審日的5日前通過仲裁秘書向仲裁庭提交證人或專家的身份信息、證明事項或專家報告及如實作證保證書,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

第十五條 經仲裁庭同意或決定,證人、專家、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庭審參與人可登錄庭審平臺參加庭審。

證人、專家、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應在仲裁庭指定或認可的場所參加在線庭審,原則上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庭審參與人于同一場所參加在線庭審。上述庭審參與人根據仲裁庭的要求完成相應庭審程序后,應退出在線庭審,不得繼續旁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應于在線庭審日的3日前向仲裁庭提交延期開庭的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十七條 庭審結束后,仲裁庭安排當事人對筆錄進行在線手寫體電子簽名確認。如不能電子簽名的,由仲裁秘書將庭審筆錄發送至當事人指定郵箱,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確認。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對庭審筆錄不予以確認的,仲裁庭可視為當事人對庭審筆錄內容無異議。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仲裁庭可以決定以視頻文件替代筆錄,直接保留視頻文件作為案卷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的,可以要求仲裁庭組織庭后線下核對,仲裁庭也可要求當事人提交原件核對。

第十九條 本規范不構成《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一部分,本規范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2022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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