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仲裁案件的庭審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仲裁權利,提高仲裁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和《重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秘書工作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參加仲裁案件庭審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仲裁員;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專家輔助人、翻譯人員;
(四)仲裁庭秘書;
(五)其他仲裁參與人。
第三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應當遵守如下紀律:
(一)普通程序案件提前30分鐘到庭召開庭前會議;簡易程序案件提前15分鐘到庭;
(二)嚴格執行仲裁員回避制度;
(三)平等公允對待當事人;
(四)不得與當事人發生爭執;
(五)著裝整潔、語言文明、舉止端莊;
(六)不得吸煙;
(七)不得酒后開庭;
(八)不得擅自離庭;
(九)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至震動狀態;
(十)不得從事與庭審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當事人及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庭審,應當遵守如下紀律:
(一)不得遲到或提前退庭;
(二)在仲裁庭的引導下進行庭審活動,不得插話發言;
(三)不得鼓掌、喧嘩、哄鬧或實施其他妨害庭審活動的行為;
(四)不得在仲裁庭內隨意走動;
(五)不得吸煙;
(六)不得攝像、拍照、錄音;
(七)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至震動狀態;
(八)不得從事與庭審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開庭審理前,仲裁庭秘書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一)參加庭前會議并作好記錄;
(二)電腦、案件卷宗準備到位;
(三)調試仲裁庭的同步錄音錄像等必要設備;
(四)查驗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
開庭前仲裁庭秘書應當宣布庭審紀律并向仲裁庭報告當事人的出庭情況。
第六條 普通程序案件庭審由首席仲裁員主持;簡易程序案件庭審由獨任仲裁員主持。
第七條 仲裁庭依法決定開庭事宜:
(一)當事人均已到庭的,及時宣布開庭;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的,宣布推遲或者改期開庭;
(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宣布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四)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宣布缺席審理;
(五)其他仲裁參與人未到庭的,不影響仲裁庭宣布開庭。
第八條 宣布開庭后,仲裁庭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告知當事人。
仲裁庭按照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順序,逐一核對到庭當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權限,并詢問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如果有申請旁聽的人員,仲裁庭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旁聽。如果不同意旁聽,仲裁庭應當告知旁聽人員離庭。
證人、專家輔助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等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九條 仲裁庭應當宣讀仲裁員聲明書,應當就其是否為本案事先提供過咨詢,或者是否與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存在可能導致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懷疑的情形在聲明書中如實披露。
第十條 仲裁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同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對仲裁庭組成人員、仲裁庭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案,仲裁庭宣布休庭。
回避申請由本會主任作出決定后,再繼續開庭或者另行組成仲裁庭審理。
第十一條 仲裁庭宣布進行庭審調查。仲裁庭依次詢問被申請人是否收到本會送達的申請書副本、是否提交答辯書,并視情況詢問申請人是否收到答辯書副本。
本會已經受理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詢問申請人是否收到本會送達的反請求申請書副本,是否提交反請求答辯書,并視情況詢問被申請人是否收到反請求答辯書副本。仲裁庭應當宣布將本請求、反請求合并審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陳述仲裁請求以及答辯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被申請人陳述答辯意見、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陳述反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陳述對反請求的答辯意見、事實和理由。
第十三條 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
仲裁庭或仲裁庭委托的仲裁庭秘書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仲裁庭應當對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中確認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簡要歸納,予以確認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 當事人舉證、質證應當按照申請人舉證、被申請人質證,再由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質證的順序依次進行。
反請求的舉證、質證順序相同。經仲裁庭同意,當事人也可以對本請求、反請求合并舉證、質證。
第十五條 當事人舉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以及證明目的。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
舉證、質證可以一證一質,也可以分組進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仲裁庭予以準許的,通知證人到庭。
有多名證人出庭作證的,一名證人出庭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證人出庭作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仲裁庭查驗證人身份,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
(二)仲裁庭向證人調查詢問;
(三)申請人、被申請人依次詢問證人;
(四)證人發言完畢,仲裁庭告知其核對筆錄,簽名確認后離庭;
(五)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歸納發表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意見。
當事人均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依次通知其證人到庭。反請求相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仲裁庭予以準許的,通知專家輔助人到庭。
有多名專家輔助人出庭的,一名專家輔助人出庭時其他專家輔助人不得在場。
專家輔助人出庭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專家輔助人介紹身份、職稱及從事與本案相關的專業情況;
(二)仲裁庭就專業問題詢問專家輔助人;
(三)申請人、被申請人就專業問題依次詢問專家輔助人;
(四)專家輔助人發言完畢,仲裁庭告知其核對筆錄,簽名確認后離庭;
(五)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歸納發表對專家輔助人證言的質證意見。
當事人均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依次通知到庭。反請求相同。
第十八條 仲裁庭調取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出示并經當事人質證。
第十九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人、勘驗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詢問或就專業問題作說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依次對鑒定意見或者勘驗筆錄發表質證意見。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鑒定人、勘驗人發言完畢,核對筆錄并簽名確認后離庭。
第二十條 對當事人舉示的證據、仲裁庭調取的證據、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仲裁庭可以當庭認證并說明理由,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舉證、質證完畢后,仲裁庭可以就與案件相關的事實詢問當事人。
經仲裁庭同意,當事人可以就與案件相關的事實相互發問。
第二十二條 庭審調查結束后,仲裁庭歸納爭議焦點,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庭審辯論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依次進行,一般不超過兩輪。
仲裁庭應當提醒當事人不要重復陳述意見。
當事人沒有新的意見,仲裁庭宣布辯論結束。
第二十三條 在辯論階段,出現與本案有密切關系的新事實,仲裁庭可以恢復庭審調查。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仲裁庭同意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變更申請、補充繳納仲裁費,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另行指定答辯期、舉證期。當事人要求當庭答辯并表示不需要舉證期的,繼續開庭;當事人需要答辯期、舉證期的,仲裁庭告知其答辯期、舉證期限后,另行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十五條 庭審辯論終結,仲裁庭應當詢問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最后陳述完畢后,仲裁庭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當事人表示愿意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宣布休庭并組織調解。調解過程中仲裁庭給予適當的引導,可以采取當事人面對面調解,也可以采取分別與當事人單獨溝通等方式,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
調解結束后,仲裁庭宣布恢復庭審,并向當事人告知調解結果。
當事人申請庭外自行和解的,仲裁庭應當告知雙方和解期限,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告知的和解期限內將和解結果告知仲裁庭;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和解不成功。
第二十七條 庭審結束前,仲裁庭應當詢問當事人對案件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有無異議。
有異議的,由仲裁庭決定相關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無異議的,仲裁庭宣布本次庭審結束。
第二十八條 到庭的當事人、代理人應當閱讀庭審筆錄,并在指定位置簽名和簽署日期。
當事人、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庭審筆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認為庭審筆錄需要補正的,經仲裁庭同意,由仲裁庭秘書補正,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者加蓋手印。仲裁庭不同意補正的,由仲裁庭秘書記錄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在庭審中發現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有頁碼缺漏、頁面殘損、字跡模糊,或者需要提交書面代理意見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交。
第三十條 庭審過程由本會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吨貞c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庭審程序規范>的通知(渝裁發〔20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