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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仲】重慶仲裁委員會十大指導案例(選編)①
發布時間:2024-03-0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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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

編者按

公信力是仲裁機構的生命力,辦好案是仲裁的核心要務。重慶仲裁委員會始終秉持“公正·高效·專業”的價值理念,在辦好案的同時,注重理論實務研究。為以案釋法闡理,指導類案同裁,講好重仲故事,重仲現推出“以案說仲”仲裁指導案例系列文章,供所有關注仲裁事業的人士學習交流。

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鄔硯

案例名稱

申請人重慶A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重慶B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一、裁決要旨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約款”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條款,如未違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應屬有效。但承包人不能證明支付條件未成就、未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不得以“背靠背付款約款”對抗分包人的工程款請求權。

二、簡要案情

2020年7月14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某項目一標段工程車庫交通標示標牌及劃線、看臺地坪漆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項目一標段工程的車庫交通標示標牌及劃線、看臺地坪漆工程分包給申請人;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工程保修期1年;合同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模式,暫定總價244,196.88元;支付條件參照主合同支付條件,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7%,待質保期滿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100%。合同專用條款第四條第六款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請人從建設單位收取了申請人應收的該部分工程款。如因建設單位未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亦不支付申請人工程款”。

申請人施工的分包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完工并驗收合格,質保期自2020年8月16日開始起算,至2021年8月15日屆滿。2020年9月27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分包范圍內的工程款進行審核結算,結算總金額237,726.33元。后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被申請人抗辯稱,尚未達到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經查明,被申請人所承包的項目一標段工程于2021年5月份竣工。

三、裁決結果及主要理由

仲裁庭認為,分包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已經從建設單位收取了申請人應收的該部分工程款”,該合同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申請人對于其與建設單位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所承包的C一標段工程于2021年5月份竣工,此時被申請人已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辦理結算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被申請人稱截至本案第二次開庭時(2022年8月8日)仍未與建設單位辦理完畢結算、付款,且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積極向建設單位主張了權利,應當認定為被申請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申請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被申請人關于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條件尚未成就的抗辯主張,仲裁庭不予支持。據此裁決,被申請人重慶B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向申請人重慶A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資金占用損失。

四、指導意義

在掛靠、轉包、分包等情形下,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付款,常約定以發包人付款為前提。這類約定,通常被稱為“背靠背付款”(PayWhenPaid)條款,又稱“業主支付前提條款”“傳導條款”。針對“背靠背付款”條款的性質,有觀點認為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也有觀點認為屬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針對“背靠背付款”條款的效力,有觀點認為該條款因突破合同相對性而無效,也有觀點認為該條款因違背公平原則而無效,還有觀點認為對該條款應視為付款時間的約定不明,但多數觀點認為該條款應屬有效。本案例基于發包人將來是否向承包人付款,屬于“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將“背靠背付款”條款界定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并基于該條款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自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再行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具有風險傳導的合理性,認定該條款應屬有效。其對性質的甄別、效力的判定,深具說服力。在此基礎上,本案例進一步明確,如承包人不能證明支付條件未成就、未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不得以“背靠背付款約款”對抗分包人的工程款請求權。上述觀點契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明確了這一問題的裁判規則,具有典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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