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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仲】重慶仲裁委員會十大指導案例(選編)③
發布時間:2024-04-0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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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仲裁委員會  | 瀏覽人數:

編者按

公信力是仲裁機構的生命力,辦好案是仲裁的核心要務。重慶仲裁委員會始終秉持“公正·高效·專業”的價值理念,在辦好案的同時,注重理論實務研究。為以案釋法闡理,指導類案同裁,講好重仲故事,重仲推出“以案說仲”仲裁指導案例系列文章,供所有關注仲裁事業的人士學習交流。

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某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作者: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賴野

一、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嚴格區分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不能將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約定適用于缺陷責任期。若合同中未對缺陷責任期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當按建筑行業交易慣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年。

二、簡要案情

2012年8月10日,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與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簽訂《XX項目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由集團公司負責承建XX項目?!妒┕ず贤吠ㄓ脳l款第1.1.4.5項約定: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第19.1款約定: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專用條款第1.1.4.5項約定:缺陷責任期按工程質量保修書(詳見附件)的約定執行。第19.7款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工程質量保修書為準。同日,集團公司與實業公司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第二條約定: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土建工程為貳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的防滲漏及外墻保溫為伍年;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貳年;5.供熱及供冷為貳個采暖期及供冷期;6.場內綜合管網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貳年;7.機械、電氣設備的安裝為貳年;8.裝飾裝修工程為貳年;9.其余項目均為貳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量保修金的返還: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一周內,按土建、安裝、屋面防水等所占投資比例將保修金退還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13年1月5日開工,2015年1月28日完成了竣工驗收。2016年1月,集團公司與實業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結算。截至開庭之日,案涉工程價款除工程質保金還余3,130,887.59元未支付外,實業公司已支付完畢。集團公司主張實業公司應立即支付工程質保金以及相應利息,實業公司辯稱因集團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且不愿整改,以致應退還的工程質保金數額尚無法確定,且集團公司未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履行工程質保金退還的相關手續,故不能退還。

三、裁決結果及主要理由

仲裁庭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僅約定缺陷責任期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執行,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僅對質量保修期進行了約定,并將質保金的退還與質量保修期掛鉤。因此,應視為本案當事人對缺陷責任期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建筑行業交易習慣,缺陷責任期應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年。結合本案,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2015年1月28日,缺陷責任期應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其后,實業公司應當向集團公司返還工程質保金。

四、指導意義

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實務中,往往由于雙方當事人僅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保修期進行了明確約定,而缺乏對缺陷責任期的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當事人對缺陷責任期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在質保金的退還時間上產生分歧或爭議。因此,正確的區分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十分重要。

首先,兩者概念、目的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工程質量保修期只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承擔質量瑕疵保修責任的期限。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承包人按約履行了維修義務,則缺陷責任期滿后,發包人應當按約退還全部質量保證金;如承包人未按約履行維修義務,則缺陷責任期滿后,發包人可以扣除相應費用后退還剩余質量保證金。但這并不意味著缺陷責任期滿后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保修義務,承包人還應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繼續承擔有關工程質量的保修義務。

其次,兩者起算時間不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倍鶕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span>

最后,兩者的期限不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倍鶕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庇纱丝梢?,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一般基于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最長不超過兩年),而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基于法定,且因分項工程的不同或工程部位的不同也不一致。

若將質量保修期的期限作為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在實務中涉及到質保金的退還時將難以操作,這將會嚴重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將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進行嚴格的區分,才能更有效的維護建設工程中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如有兩者約定不明的情況,該如何區分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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