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辦各處(中心、院),各分支機構,各仲裁員:
2020年3月5日,重慶仲裁委員會傳達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對做好近期仲裁工作作出進一步研究部署,在認真落實《重慶仲裁委員會關于疫情期間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優質高效仲裁服務的意見》【渝裁發(2020)5號】的基礎上,結合仲裁工作實際,就如何依法保障當事人的仲裁權利,根據《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對因疫情影響仲裁案件期限計算及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請各有關部門和人員遵照執行。
一、關于仲裁案件期限計算的問題。
《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有關期限,從2020年1月24日起至雙方當事人和本會所在地(區、市、縣)疫情解除(解除公共衛生應急響應一級)之日止中止計算。具體包含以下期限:
(一)根據《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繳費、受理、所需申請材料的告知期限;
(二)給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答辯期限;
(三)給予雙方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期限;
(四)仲裁案件組庭的期限;
(五)給予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提出反請求的期限;
(六)仲裁案件組庭后的審理期限。
二、關于開庭安排的問題。
(一)從3月5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間,當事人及仲裁庭自愿開庭的,可以安排開庭。
(二)堅持分時段分處室限量開庭。各業務處根據案件的輕重緩急在指定的時間段和庭審區域安排開庭,每天不得超過10個庭。每次庭審結束后,綜合處應安排人員對仲裁庭進行徹底消毒。
(三)疫情期間,不得安排市外仲裁員、當事人、代理人的案件開庭。
(四)開庭、接待當事人的,仲裁員、仲裁庭秘書、當事人和代理人以及其他參與庭審的工作人員均應配帶口罩。
三、關于接待來訪的問題。
疫情期間,當事人及仲裁員的來訪和接待均安排在一樓。
重慶仲裁委員會
2020年3月5日